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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99463號“WEJOY+圖形”商標駁回復審 


  核心觀點:商標內容是否能夠造成消費者對于行業(yè)品質與質量等信息的誤認,不應當拘泥于某一個要素內容。而應當綜合于行業(yè)慣例、消費認知以及商標自身的綜合信息的比對,否則所做出的結果將會有失偏頗,造成相關權利人權利被合法侵害。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8日,申請人“微聚(天津)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在第43類服務項目之上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第16899463號“WEJOY+圖形”商標(以下簡稱“復審商標”),被商標局以復審商標中圖素部分”三顆星位于商標上方,連續(xù)橫向呈弧線排列,用在所申請的服務項目上,易使消費者對服務等級或服務質量產生誤認”為事實理由,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7)項規(guī)定予以駁回。


“WEJOY+圖形”商標駁回復審

 復審商標圖樣

  申請人基于該駁回復審,委托我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案件的申請。

  我司復審理由為:

  復審商標被駁回的事實在于商標中的圖素部分。因此,我司復審理由為:

  (1)對于星級的評定見于飯店,涉及到對飯店為消費者所提供的客房服務、餐飲服務、衛(wèi)生服務、環(huán)境服務、交通服務以及其他細節(jié)性服務的綜合評比。也就是說,對于星級評定是針對于特定的服務行業(yè)所做出的行業(yè)促進機制的評比。

  (2)再觀本案中的申請商標:

  首先,申請人為:微聚(天津)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通過申請人名稱便可以第一時間知曉申請人的行業(yè)屬性,僅僅局限于餐飲服務,而未涉獵于需要進行評定星級的飯店服務(含住宿)。

  其次,申請商標指定使用服務項目為“咖啡館,餐館,流動飲食供應,酒吧服務,旅游房屋出租,提供野營場地設施,養(yǎng)老院,日間托兒所(看孩子),動物寄養(yǎng),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對于商標指定的“咖啡館,餐館,流動飲食供應,酒吧服務”服務的標準評選是以A、B、C的行業(yè)等級制度來進行劃分。其他服務項目則是以所提供服務的衛(wèi)生安全作為一個評定標準。但是這些服務的評選并非是以星級來進行衡量。

  (3)星星圖素是常見的被應用于各個行業(yè)領域的標識內容,而且申請商標中除了星星圖素之外,還包含有英文及其他圖形要素,共同組合成為申請商標整體。作為申請商標自身,不僅與特定行業(yè)星級評選的標志形成了巨大的外觀與組成區(qū)分,而且消費者能夠通過申請商標與其他商標之間建立有效的市場來源認知識別。

  (4)消費者對于飯店的需求度隨著旅游市場的發(fā)展而逐漸提升,消費者對于住宿的需求也形成了市場化標準,特別是對安全與衛(wèi)生環(huán)境乃至交通的需求相對較高,因此,對于飯店星級的評定也成為考量飯店的一個標準。飯店星級評定會核發(fā)行業(yè)特有的星級牌匾,如截圖:

“WEJOY+圖形”商標駁回復審


  在牌匾之上清晰的標注了“中國星級飯店”以及行業(yè)協(xié)會信息。消費者會根據特定的牌匾內容做出有效的飯店等級認知。很顯然,無論是商標構成還是商標內容識別,申請識別都與星級飯店的標識相距甚遠,無法形成對應。

  商標內容是否能夠造成消費者對于行業(yè)品質與質量等信息的誤認,不應當拘泥于某一個要素內容。而應當綜合于行業(yè)慣例、消費認知以及商標自身的綜合信息的比對,否則所做出的結果將會有失偏頗,造成相關權利人權利被合法侵害。

  結論:商標評審委員會最終采納了我司意見,決定復審商標在指定的全部服務項目上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本案件由北京東靈通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代理,本案評由我司商版事業(yè)部撰寫,未經授權禁止轉載)